北 京 市 消 防 局 文 件
消辦字(1996)135號
關于印發《北京市開展電氣消防
安全技術檢測管理的實施辦法》(試行)的通知
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的《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》關于“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,允許建立一些代理服務性質的中介組織,向業主提供消防產品檢測認證、消防設施維修、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詢,企業內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務,并接受消防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”的要求,預防和減少電氣火災的發生,確保本市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,現將我局制定的《北京市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管理的實施辦法》(試行)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1996年11月20日
報:市局、公安部七局市政府法制辦
送:市局辦公室、研究室、指揮中心、綜合處、法制辦、四、五、九、十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處、涉外飯店管理處、各公安分局縣局、專業分局、中、市屬系統保衛處、市科委、市工商局、市物價局
發:本局辦公室、宣傳處、戰訓處、各支隊北京市消防局辦公室 1996年11月20日
北京市電氣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管理的實施辦法(試行)
近年來,伴隨著城市電力事業的迅速發展,電氣火災呈明顯上升態勢,已成為我市發生火災的最突出的原因。為預防和減少電氣火災的發生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根據國務院批轉的《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》的精神和國家、地方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:本實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用戶,必須根據電氣系統(包括發變電設施,用電設備)的安全運行狀況和使用的年限,定期進行防火安全狀況的檢測。
第二條:本市電氣系統防火安全檢測工作實行許可證制度,凡取得市消防局頒發的《北京市消防電氣安全檢測許可證》的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,可受電力用戶或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委托,依據國家和本市頒布的有關技術規范、標準為用戶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業務,并實行有償服務。
第三條:下列場所的電氣系統,必須每年至少委托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一次規范化技術檢測,其檢測結果將作為公安消防部門評定其安全狀況的重要依據。凡不按要求進行檢測或對檢測出的火災隱患不進行整改,導致發生火災的,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將依據有關法規實施處罰。
- 控制監視各種消防設備、設施的電氣設施。
- 易燃易爆場所安裝使用的電氣設施。
- 專業倉庫內的電氣設施。
- 影劇院、禮堂、體育場館以及歌舞廳、夜總會等群眾娛樂場所的電氣設施。
- 重要的政治活動場所的電氣設施。
- 舉辦各種大型群眾文化活動,展覽、展銷等臨時性電氣設施。
- 消防監督機關認定的其他場所。
第五條: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。